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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诉讼中双方父母的诉讼地位
2011-05-22 10:15:28 来源:孟祥涛律师
(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孟祥涛律师
离婚诉讼是属于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,一般情况下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决定。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时,就会产生父母参与到诉讼中的可能。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,即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此时产生了 竞合。《民法通则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。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: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由下列人 员担任监护人:(一)配偶;(二)父母;(三)成年子女;(四)其他亲属;(五)……。
因此,婚姻中配偶是第一监护人,父母为第二监护人。对于父母坚决要求离婚的,法院做法通常是先撤消配偶的监护资格后,当事人一方的父母再以监护人(法定代理人)的身份参加诉讼,以达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
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也超出法定监护人权限的范围,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。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的有关规定,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责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:
(一)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,主 要指对其身份健康、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;
(二)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,使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;
(三)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如买卖 行为,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等;
(四)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,代理他进行民事诉讼。
据此,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诉讼时,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。但本案涉及的是原告小刘的婚姻权益,是一种人身权。公民的婚姻自主权,应该由公民自主决定,他人不能替代行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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